一、办案机关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二、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宅基地测量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某地产集团技术员张XX,与同事段XX前往某市某区某村,为亲属开展宅基地面积测量工作。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与租户被害人王XX发生言语冲突,冲突逐步升级演变为肢体对抗。
冲突过程中,被害人王XX率先使用马扎殴打段XX,马扎被段XX夺下后,被害人仍旧持续对段XX实施殴打行为。在此危急情形下,张XX出手进行干预,以推搡、脚踹的方式作用于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倒地,头部直接磕碰受伤。
事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颅脑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枕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XX开展刑事侦查,案件办理期间对当事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委托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强小磊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案件发生之后,当事人积极面对损害后果,主动和被害人开展协商沟通,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 X 万元,足额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文书。
三、案件焦点
本案已经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损害后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常规情况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能否争取不起诉处理,是本案最大难点。
冲突事出有因,被害人在事件当中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情节应当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评价,能否作为对当事人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具备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项从宽情节,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叠加,是否能够达到 “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 的不起诉适用标准。
当事人实施的推搡、脚踹行为和被害人倒地重伤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结合案发现场冲突的完整过程,综合评判当事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
四、裁判结果(不起诉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综合全案来看,犯罪情节轻微;当事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构成自首;属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悔罪态度;案发后完成赔偿,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不会被移送法院审判,不会留下刑事犯罪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