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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强小磊律师代理债权受让人,成功判令担保企业对六千三百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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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标的六千三百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代理债权受让人,梳理借款、担保、展期、债权转让全套证据。针对保证人提出的追加被告、债权转让无效、资金来源免责等抗辩,从保证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规则进行有力反驳。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担保人承担全额连带清偿责任,为当事人实现巨额债权提供生效裁判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案外人刘X分三笔向某工贸企业出借资金,本金合计六千三百万元,每一笔借款均签署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某大型担保企业分别为三笔借款出具《保证合同》,承诺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后两年。后续两笔借款到期后,借贷双方办理借款展期,担保企业亦签署保证补充协议,同意继续为展期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工贸企业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债权人刘X向担保企业发送担保代偿函,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之后,刘X将该三笔合计六千三百万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债权整体转让给自然人高X,完成债权转让通知,分别告知主债务人工贸企业以及担保企业。债权受让完成后,高X多次向担保企业发送代偿函,要求担保企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但担保企业迟迟未履行代偿义务。

高X委托强小磊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担保企业对六千三百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标的巨大,涉及民间借贷、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展期效力、债权转让对保证人效力、诉讼主体资格等多项法律问题。被告担保企业当庭提出多项抗辩,要求追加主债务人工贸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同时主张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保证人无效,部分借款未实际交付,还提出资金来源存疑保证人应当免责。

案件焦点

案涉三笔借款是否已经实际足额交付,主债权真实有效。

借款办理展期后,担保企业签署补充协议,保证责任是否继续存续。

债权转让仅通知保证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该债权转让是否对担保企业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能否以此免责。

保证合同纠纷中,主债务人工贸企业是否属于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被告,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其参与本案诉讼。

被告抗辩资金来源不合法应当免责,该抗辩成立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庭审中,被告担保企业提出多项抗辩意见:第一,应当追加主债务人工贸企业作为本案被告;第二,部分借款并未实际出借;第三,债权转让没有取得保证人同意,对保证人不产生约束力;第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出借资金来源合法,依据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应当免责。

强小磊律师代理原告发表代理意见:第一,提交完整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款确认函、展期补充协议,证明全部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担保企业明确知悉并且同意借款展期,保证责任持续有效。第二,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无需取得保证人同意,本案债权转让已经依法通知担保企业,债权转让对担保企业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受让人依法取得包括保证权利在内全部从权利。第三,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主债务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法院无需追加主债务人参加诉讼。第四,被告主张资金来源不合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无任何证据支撑该抗辩,抗辩不能成立。

法庭结合全套证据,采纳代理律师主要代理观点。

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担保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对案涉六千三百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主债务人工贸企业追偿;

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担保企业负担。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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