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传染病,婚姻可依法撤销|撤销婚姻纠纷胜诉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女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短暂相识,短短数日后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婚前已怀有他人子女。后续产检过程中,检验报告显示被告梅X抗体为阳性,复查结果依旧阳性。原告才知晓被告婚前隐瞒患有乙类传染病梅X这一重大事实。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电话答辩中部分认可案情事实,但提出抗辩及赔偿主张。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撤销婚姻纠纷,当事人遭遇相亲仓促结婚,婚后才得知对方隐瞒重大传染病、婚前怀孕的事实,内心遭受较大打击。当事人找到金娟律师,委托其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处理本案。接受委托之后,金娟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时间线,重点核对相识、领证、产检确诊病情各个关键时间节点,确认撤销婚姻一年除斥期间并未过期,确保当事人的撤销权依然有效。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结婚证、医院检验报告单等核心书证,梳理案件事实,厘清梅X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婚前告知的重大疾病的法律逻辑。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存在口头抗辩意见,代理律师围绕被告前后矛盾的陈述进行法律分析,向法院充分阐述被告婚前明知患病却未如实告知的事实,结合《民法典》以及《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提交代理意见,论证本案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要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金娟律师出庭参与庭审,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代理观点,推动法庭采纳全部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 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理由:梅X属于《母婴保健法》列明的指定传染病,属于民法典规定应当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被告对于自身患病情况的表述前后矛盾,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抗辩观点,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被告婚前知晓患病却未向原告如实告知。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提起诉讼,符合撤销婚姻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金娟律师案件价值:金娟律师精准把握撤销婚姻一年除斥期间,协助当事人固定关键医疗证据,厘清重大疾病法律认定标准,庭审充分说理,帮助当事人成功撤销婚姻,保住未婚身份法律评价,维护当事人婚姻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