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律师代理成功获赔十余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监护人: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男(肇事驾驶人) 被告:某某保险支公司 负责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过程中刮撞行人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肇事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本身属于智力残疾,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抗辩多项赔偿标准过高,对误工费、鉴定费等项目不予认可。
办案经过
本案受害人系智力残疾、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存在特殊主体认定、误工费举证等难点,保险公司对多项赔偿项目提出抗辩。当事人委托金娟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金娟律师梳理事故认定书、完整住院病历、复查票据,协助当事人完成伤残司法鉴定,收集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受害人虽智力残疾,但具备实际劳动能力。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扣减抗辩,律师逐项对赔偿项目进行法律论证,整理全套证据链条,厘清无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误工费的裁判思路,结合鉴定意见核算各项赔偿明细。庭审中,金娟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逐一质证答辩,重点论证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向法庭陈述案件意见,推动法庭采纳绝大部分赔偿主张。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由某某保险支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合计 121419.66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裁判理由:侵权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虽为智力残疾,但可以从事农业劳动,结合其劳动能力状况酌定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项目结合票据、鉴定意见、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金娟律师案件价值:金娟律师妥善处理特殊主体交通事故案件,补齐关键证据,反驳保险公司各项减赔抗辩,帮助智力残疾受害人拿到十余万赔偿,切实维护弱势群体人身损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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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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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经过中加入对被告的调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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