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近 2000 万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代理被告实现全部驳回原告诉请胜诉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承接房地产项目施工后,将其中两栋楼房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按包干价结算,被告收取管理费及走账财务费用。原告同时负责整个项目工程款收支记账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原告起诉被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诉讼标的近两千万元并主张逾期利息。被告抗辩并未拖欠工程款,原告已经超额支取款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标的巨大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时间跨度长,没有书面分包合同,资金往来复杂,证据材料繁多,涉案金额接近两千万元,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当事人委托金娟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金娟律师全面梳理案涉项目全部卷宗材料,核对发包方付款凭证、房屋抵账记录、代付材料税费凭证,厘清项目多层实际施工人之间资金流转关系。针对原告两次变更诉讼请求、收款金额前后统计不一致的情况,整理全套反驳证据,梳理原告本身负责项目工程款收支记账这一关键事实,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构建抗辩逻辑。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金娟律师围绕工程款收支、记账义务、举证责任分配、工程行业交易惯例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与代理观点,指出原告掌握全部记账资料却无法佐证欠付工程款的事实,结合全套付款凭证证明原告收取款项已经覆盖其应得工程款,法院最终采纳全部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1276 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理由:原告系案涉项目工程款收支结算实际负责人,完整掌握收支记账资料,应对其主张欠付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两次变更收款统计金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欠付工程款真实存在;被告提交的发包方付款、代付费用凭证,可以证明原告收取款项已经覆盖对应工程价款,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金娟律师案件价值:金娟律师面对近两千万建工纠纷,梳理庞杂资金流水与证据,抓住举证责任核心抗辩,促成全部驳回原告诉请,帮助企业规避巨额赔付风险,充分展现建设工程案件实务办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