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院认定村民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04月X日
代理方:被告某村民委员会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外地落户的三名原告,因G234公路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事宜,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共同起诉至人民法院。三名原告中一名成年原告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案涉村民小组,两名未成年子女随其落户该村民小组。G234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该村民小组多户水田,获得相应土地征收补偿款项,但三原告家庭名下没有土地被本次项目征收。
案涉村民小组前后召开两次户主代表会议研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一次会议形成分配方案,对水田征地补偿、水塘补偿归入集体分配,按特定时间节点在册人口分配;后再次召开户主代表会议,参会户数达到法定比例,经表决形成新的分配方案,确定征地补偿款归原土地承包户所有,集体水塘补偿款暂缓处置。镇、村两级工作人员到场见证会议全过程,该分配方案经多数户主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依据该表决决议对外发放征地补偿款。
因三原告家庭无土地被征收,按照8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收益。三原告遂提起诉讼,主张按照小组全部人口平均分配案涉征地补偿款,要求村民小组支付集体收益款,同时要求村民委员会在保管村民小组财产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庭审当中,村民小组对原告诉讼请求表示认可。我方代理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抗辩:征地补偿款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案涉分配决议经过户主代表会议法定程序表决,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征地并未征收三原告名下土地,其主张按人均分配补偿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全部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对两次户主代表会议的参会户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核查,认定两次会议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后一次会议决议视为对前一版方案的修改替代,应当以后续村民集体表决意志为准。三原告家庭无土地被征收,依照生效分配决议无权分得案涉征地补偿款。
二、我方抗辩主张
1、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事项,案涉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参会户数、表决比例均满足法定条件,形成的分配决议合法有效;2、本次征地并未征收三原告承包土地,按照表决决议,原告无权分得案涉征地补偿款;3、村民委员会执行合法有效的村民小组决议,不存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1、判决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全部由三名原告承担。
裁判要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应当经本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决定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生效。后形成的村民表决决议可以替代修改之前分配方案,应当尊重村民集体自治意志。未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合法生效的分配决议不享有对应征地补偿款。
四、案件总结(代理律师视角)
本案是典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分配纠纷,这类案件当中,经常出现户籍在集体,但本人没有承包地的村民,起诉集体要求均分征地补偿款。本案难点在于,共同被告村民小组当庭认同原告诉求,村委会单独抗辩,我方需要独立完成全部举证、说理工作。
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完整收集两次户主代表会议全套原始材料,包含会议记录、参会户主签字资料、镇驻村工作人员参与会议的相关佐证,重点核算参会户数、表决户数,对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论证会议召开、表决流程完全符合法定要求。庭审中重点向法庭阐述:村民小组内部有权通过民主表决的方式确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模式,既可以选择集体统一按人口均分,也可以选择补偿款归原土地承包户,只要程序合法,决议就具备法律约束力。
同时向法庭说明,8月25日会议是在后形成的新决议,代表村民最新集体意志,应当优先适用。三原告虽然户籍落户本村组,但本次征地没有征用其家庭承包土地,按照该生效决议,不具备分得补偿款条件。
本案也给到实务启示:农村集体处理征地补偿分配,务必留存完整会议记录、参会签到、表决材料,保证参会户数、表决比例符合法律硬性要求,完备的程序证据是集体决议得到法院支持的核心关键。即便部分村民有不同意见,只要民主程序合法,就应当尊重村民自治结果。本案最终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请,村委会执行村民小组决议的行为得到司法认可,维护村集体正常管理秩序。
五、律师价值
全面收集村民会议全套证据,核对参会、表决法定比例,论证村民自治决议合法有效。在同案被告认可原告诉请的不利局面下独立完成抗辩,全部驳回原告诉求,维护村集体自治权利与集体财产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