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冲突致人轻伤二级,全额赔偿取得谅解,认定自首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判决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6月X日
代理方:本案被告人(刑事辩护代理)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服务场所内突发冲突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案发深夜,被告人在足浴店消费过程中,实施不当肢体触碰行为遭到被害人拒绝,并且被被害人掌掴,双方就此发生冲突。被告人随即回击被害人,扇打耳光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踩踏被害人右脚脚踝。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
事件发生之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开展协商,被告人向被害人赔付经济损失9.3万元,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后续公安机关办理该案过程中,办案民警以电话传唤的方式通知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到案之后如实完整供述全部案件经过。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可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给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完整经过,调取调解协议、谅解书、伤情鉴定、到案经过等全部卷宗证据材料。本案中,被告人存在吸毒类行政处罚前科,但无刑事犯罪前科。辩护律师重点梳理案件当中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可成立自首;已经足额完成民事赔偿并且拿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同时向司法机关申请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意见,认为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具备适用缓刑基础条件。同时客观看待案件背景:冲突起因源于被告人不当行为在先,被害人虽有动手回击,但不能据此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1.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3.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全额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请求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从轻处理,并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认可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案件总结(代理律师视角)
本案属于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冲突事发突然,起因是被告人不当行为引发口角继而升级肢体冲突。需要注意,被害人存在先行掌掴的行为,仅属于案件发生的诱因,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被害人重大过错,不能据此大幅度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类轻伤类故意伤害案件,想要争取缓刑,核心的几个要点:第一,要尽力完成民事赔偿,拿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谅解书是酌定从轻非常关键的证据;第二,到案形式很关键,本案属于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非抓捕归案,符合自首认定条件,可以获得法定从轻减轻;第三,认罪认罚程序要完整签署,真诚悔罪;第四,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是法院敢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
本案被告人虽然有吸毒的行政处罚记录,但是没有刑事犯罪前科,属于初犯,综合全案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全部辩护观点宣告缓刑。也应当提示,日常生活发生矛盾,应当理性处理,肢体冲突一旦造成对方轻伤及以上后果,就会触发刑事追责,即便赔偿取得谅解,也只是量刑从宽,不会直接消除刑事犯罪记录。
五、律师价值
本案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案件,辩护律师充分挖掘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全部从宽情节,配合社区矫正评估工作,全部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避免实际羁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