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寿光市张铭律师代理村委会一方,化解当事人大额赔偿诉求,案件直接驳回起诉
案件简介
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原告方亲属受村委会安排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原告方主张死者与村委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以此为基础主张后续相关赔偿权利,前期劳动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预期基于劳动关系认定获取相应赔偿。我方当事人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委托张铭律师代理本案应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张铭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检索对应法律规范。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基层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案涉用工关系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律师重点研判《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组织属性的规定,厘清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不在法定用人单位范畴。结合本案死者属于村集体内部成员的客观事实,整理代理意见,向法院阐述双方不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村委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案涉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最终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起诉,委托人无需承担劳动关系项下对应的法律责任。
办案心X
很多当事人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提供劳务干活,就一定构成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成立前提首先要满足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法定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和提供劳务人员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面对劳务人员人身伤亡类纠纷,对方常会先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以此打开索赔路径,代理中要牢牢抓住主体资格这一核心抗辩要点,从源头否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基础。
适用场景
1.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用工,被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对方试图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主张工伤、工亡待遇的案件;
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应诉案件。
服务指引
如果您是村 / 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用工过程中遭遇劳务人员伤亡,面临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或是个人提供劳务受伤,想要分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边界,可咨询专业律师,提前评估案件法律风险,制定应诉或者维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