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工人受伤后,用人单位、分包企业经常互相推诿赔偿责任。本案当事人钱XX在工程项目现场作业受伤,被评定为工伤十级。企业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程已经分包第三方,拒绝承担工伤责任。仲裁委结合生效工伤认定文书、项目参保记录,最终裁决由总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本文结合该案例梳理分包模式下工伤维权关键点,给广大务工人员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
案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由某集团公司承接,该企业随后将项目防护网作业分包给第三方建筑工程公司。钱XX在该工地从事防护网安装作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钱XX在工地不慎受伤,之后送入医院住院治疗2天,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钱XX自行垫付。
事故发生之后,钱XX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后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工伤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该集团公司按照项目参保的形式为钱XX缴纳过工伤保险。
伤情治疗结束后,钱XX没有再返回岗位工作。双方就工伤赔偿协商无果,钱XX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主要包括:确认工伤保险责任解除;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多项工伤待遇。
案件开庭审理,第三方建筑工程公司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庭参与庭审。被申请的集团公司提出抗辩:案涉工程已经分包第三方,钱XX实际为第三方提供劳务,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钱XX提交的劳动合同公章系伪造,工伤认定文书用工主体存在错误,不该由本公司承担工伤赔偿。
二、案件核心法律争议分析
(一)工伤认定文书生效后,不能在仲裁阶段直接否定用工主体
本案企业核心抗辩点: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工程已经分包第三方,工伤认定书上的主体错误。
仲裁委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上用人单位均为该集团公司。虽然钱XX提交的劳动合同公章存在问题,但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事故报告、授权委托书、工伤认定申请书均由该集团公司盖章确认。企业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劳动仲裁阶段,公司再主张工伤认定主体错误,仲裁委不予采纳。
实务提示:单位如果不认可工伤认定结果,救济途径是收到认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不经过行政程序推翻,不能在劳动仲裁中直接否定生效工伤认定的效力。
(二)工资无法举证,可参照当地社平工资核算
关于受伤职工的工资标准,钱XX属于计件干活,没有固定每月工资,无法提供完整工资流水。企业主张每月工资5000元,但拿不出转账记录、工资表等证据。
仲裁委没有采信企业说法,参照浙江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核算出月工资作为计算工伤待遇基数。
实务要点:工地务工很多是计件、现金结算。单位掌握工资发放证据却拒不提交,仲裁和法院可以直接参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工伤各项赔偿。劳动者平时要尽量保存工作记录、聊天记录,方便后续工资标准举证。
(三)参保后哪些待遇单位出,哪些找工伤保险基金
本案企业办理项目工伤保险。按照法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劳动者需要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不属于单位直接支付范畴。
但有一个关键点:用人单位需要在事故发生30日之内申报工伤。本案受伤时间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间隔超出30天。依据地方工伤保险条例,超过法定30日申报,申报之前产生的医疗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不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本案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个月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计算。最终仲裁支持了合法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没有证据予以驳回。
三、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第一,工程分包不等于免除用工单位工伤责任。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参保,即便工程向外分包,总包单位依然要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分包、内部清包协议,不能对抗受伤工人的工伤索赔。
第二,单位收到工伤认定,不服要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能置之不理。过期不维权,工伤认定书直接生效,后续仲裁阶段再提不存在劳动关系,很难被采纳。
第三,发生工伤,督促单位30日内申报工伤。单位拖延不申报,受伤职工虽然可以自己申请,但30日到申报日之间产生的医疗费,就会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及时申报,该部分医疗费可以走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第四,工地工人工资没有流水,不用恐慌。单位拿不出工资发放凭证,仲裁机构可以直接参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日常尽量保存干活记录、沟通记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分清赔偿来源。缴纳工伤保险不等于全部赔偿都由社保局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是用人单位法定承担项目,即便参保,依旧要向单位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