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诉称,被告段XX以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向其推荐个股期权,吹嘘其为业内人士并承诺五倍回报。杨XX接受推荐,于2022年6月至8月期间,分三次向段XX转账共计3万元,转账附言均为“杨XX期权投资款”。后段XX告知投资亏损,仅退还二千余元。杨XX认为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被告未告知具体操作且涉嫌欺诈,遂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剩余投资款2.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段XX与某公司共同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段XX从未鼓吹或邀请杨XX购买,杨XX系在微信群看到拼单信息后自行转账。某公司至今无经营活动,与本案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杨XX与两被告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杨XX主张双方成立口头委托理财合同,段XX代客理财且未告知具体操作,转委托未告知原告,即使存在亏损也与原告无关。此外,杨XX主张监管部门对场外个股期权投资者有严格要求,双方均不允许投资,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损失。
段XX则否认代客理财,并提交多组微信聊天记录、场外衍生品交易确认书、持仓报告及结算通知单等证据。证明其收到款项后,与其他案外人拼单,交由案外人徐XX以相关投资公司名义购买个股期权。经结算,部分投资亏损,部分剩余8.3万余元,段XX已按比例向杨XX退还二千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杨XX主张与两被告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转账记录等证据,仅可证明其曾向段XX分三次共转账支付3万元,不足以证明与段XX或某公司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两被告对该主张予以否认,并提交了充分的反驳证据。在杨XX未进一步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此,杨XX基于该关系主张退还投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原告杨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