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劳务公司(原名某装饰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先后签订《某小区精装工程施工合同》及《某小区会所精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劳务公司承包相关精装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节点、质量标准需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以及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并预留工程结算总价3%作为保修金。工程完工后,某投资公司项目工程部及售楼部工作人员在《工程验收证明单》上签字确认。随后,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结算金额并扣除部分维修款项。某投资公司按约支付了97%的工程款,预留了共计9.6万余元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后,某投资公司未予返还,某劳务公司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返还保修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某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工程保修金的返还条件是否成就,某投资公司应否返还质保金及资金占用费。某投资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存在厕所无地漏、地板空心等大量问题,未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且《工程验收证明单》上无其公司工程负责人签名和盖章,验收人员未获授权,故工程未通过合格验收,保修期限未起算,资金占用费计算条件亦未成就。某劳务公司则辩称,工程已实际验收并交付使用,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某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已在验收单上对施工完成情况进行确认,且双方在结算时已对装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扣款,案涉工程早已交付使用。根据合同关于2年保修期的约定,现保修期已满。某投资公司虽主张工程未经验收且质量不合格,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某劳务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投资公司需偿还某劳务公司保修金9.6万余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