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以来,被告人分某甲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路某号某出租房内,通过微信对接需要办理假印章的人员,协商好价格和类别后,将制假信息发送给同案人谭XX(另案处理)制作假印章。谭XX将假印章放置于某市某区某公园对面某超市、某菜市场附近河边某庙等地,由分某甲告知买家前往取走。截至案发,分某甲参与制作伪造的公司、企业单位印章共计54枚,违法所得三千余元。
2024年6月28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出租房抓获分某甲,扣押电脑及手机各一部,并从手机中提取到涉案信息。同年8月13日,分某甲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三千余元。审理期间,分某甲预缴罚金四千元。经社会调查,某市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分某甲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
辩护人提出,分某甲的行为属于买卖企业印章,应给予行政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且部分涉案公司、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应将该部分印章及相应获利金额予以排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印章的信用和管理。行为人在没有制作权限的情况下,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即可成立本罪。分某甲明知同案人有制作假印章的情况,仍多次联系同案人制作并交付给定制人,与同案人构成共同犯罪,应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买卖印章不作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此外,涉案印章中部分公司注销或被吊销,不影响分某甲定罪,排除部分印章及获利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分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分某甲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二、扣押的违法所得三千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扣押的与本案无关的电脑一部,予以发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