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孙X(化名)于2019年9月入职山东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岗位。在职期间,孙X工作勤勉尽责,但公司长期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2026年6月,因公司再次拖欠数月工资且社保断缴,孙X在沟通无果后,通过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正式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离职后,孙X认为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及加班费等多项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X委托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赵长轲律师代理本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公司则辩称,孙X系自行离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且加班未经审批不应支付加班费,部分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二、办案经过
赵长轲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作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部负责人,赵律师凭借深耕劳动争议领域的丰富经验,迅速确定了以证据链突破为核心的办案策略。
赵律师首先协助孙X系统整理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银行转账流水、个人所得税APP纳税明细截图、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针对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赵律师精准预判并逐一准备应对方案:
关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公司主张以社保缴纳时间(2020年3月)作为劳动关系起点。赵律师敏锐发现,公司自2019年10月起即为孙XX申报“正常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结合银行流水和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双方自2019年9月起即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金:赵律师精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论证孙XX因公司拖欠工资、断缴社保而被迫离职,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N) 的法定情形。
关于加班费:虽然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赵律师仍指导孙XX提交了考勤记录等证据,客观向当事人说明举证风险,体现了收费透明、办案严谨的执业作风。
关于时效抗辩:针对公司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赵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精准区分不同诉求的时效适用规则,最终为孙XX争取到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的支持。
本案历经仲裁庭多次调查与庭审,赵律师全程代理,熟悉劳动仲裁全流程,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展现了擅长调解+诉讼的专业能力。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确认孙X与公司自2019年9月至2026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拖欠孙X2025年5月及2026年6月工资共计9000余元,应予支付。
孙X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月平均工资×7个月(工作年限)。
公司未安排孙X休年休假,应支付2024年至202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公司未发放防暑降温费,应支付2025年度及2026年6月共计5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关于加班费,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加班审批证据,该项请求未获支持。
最终裁决结果:公司支付孙X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共计近七万元。
律师价值总结
赵长轲律师作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部负责人,深耕劳动争议、专注劳动争议与企业合规,精通《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熟悉济南仲裁/法院口径。本案中,赵律师办案严谨、证据把控强,擅长从证据链突破,帮劳动者维权,仲裁诉讼执行全阶段代理,胜诉率与当事人满意度高。两小时内响应,回复及时、口碑良好,是济南职工信得过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