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薛X甲于2019年3月入职某安保公司,随后被派遣至某物业公司深圳XX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期间,薛X甲与某安保公司签订并续签了劳动合同。2023年7月,按照两公司安排,薛X甲与某物业公司深圳XX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与地点均未变更。2025年5月,某物业公司深圳XX公司以薛X甲存在犯罪记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放解聘告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薛X甲遂委托郑宇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各阶段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物业公司深圳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某安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出具离职证明。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薛X甲与两被申请人在不同期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二是某物业公司深圳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否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三是某安保公司作为原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对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某物业公司深圳XX公司主张薛X甲隐瞒犯罪记录构成欺诈,且不符合保安员任职条件。郑宇律师则指出,用人单位在招录时未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不构成欺诈。同时,郑宇律师主张薛X甲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某仲裁委裁决如下:一、确认薛X甲与某安保公司自2019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薛X甲与某物业公司深圳XX公司自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某物业公司深圳XX公司向薛X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万余元;四、某安保公司对上述经济补偿金中的2.6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五、某安保公司向薛X甲出具离职证明;六、驳回薛X甲的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