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肖X于2020年12月1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肖X被劳务派遣至某公司某小区担任保安员。2023年12月10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5年12月9日。2025年4月底,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肖X曾有犯罪记录,遂要求某公司限期整改。2025年5月30日,某公司向肖X发出《解聘告知书》,以肖X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肖X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遂委托郑宇律师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依法出具离职证明。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与肖X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以及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
某公司辩称,肖X在入职及续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其犯罪记录,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且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郑宇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首先,某公司在招录时并未要求肖X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且某公司主营保安服务,理应熟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关于保安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肖X存在欺诈故意;其次,某公司《解聘告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其并未明确肖X的具体违规行为,也未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故该解除理由不能成立。然而,鉴于肖X确有故意犯罪前科,依法已无法继续在用工单位担任保安工作,此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采纳了郑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认为,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肖X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亦无法证明肖X存在欺诈情形,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缺乏事实根据。但肖X确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依法不得担任保安员,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结合肖X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肖X与某公司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万余元;某公司向肖X出具离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