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吕X系夫妻关系。2023年8月,被告吕X在旅行期间与被告常X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24年至2025年期间,原告发现两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查询,被告吕X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绑定亲属卡等方式向被告常X赠与款项共计24.8万余元,扣除已退还的8万元,剩余16.8万余元未退还。原告认为被告吕X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赠与合同无效,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常X返还款项16.8万余元及利息。被告常X委托郑宇律师代理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吕X向被告常X转账的款项性质是否属于赠与,被告常X是否应当全额返还;二、涉及案外人王X账户的转账及亲属卡交易款项是否属于被告吕X的赠与。
被告常X在郑宇律师的协助下答辩称:首先,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性质为赠与,部分款项实为借款返还及代垫费用报销;其次,部分微信及支付宝消费记录无法证明用于被告常X个人;再次,涉及王X账户的转账系王X与被告常X的经济往来,与被告吕X无关;最后,被告常X主观上无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X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常X存在婚外情,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常X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常X应予返还。但结合两被告保持婚外情期间共同旅游及约会等实际共同支出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常X返还原告款项11万元及相应利息。对于被告常X提出涉及王X账户的转账系其与王X经济往来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常X与被告吕X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常X返还原告赵X11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