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胡X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胡XX委托郑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诉称,被告自2025年5月20日起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25年7月21日累计借款5万余元,期间偿还9千余元,尚欠4万余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尚欠的借款本息金额如何认定。原告胡XX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流水转账梳理及催款记录等证据。因被告陈XX未到庭,法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进行审查核对。法院查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出借5万余元,原告制作的借款还款记录表显示总借款5万余元减去已还款9千余元,余款为4万余元。原告将该记录表发送给被告确认,被告回复承认借款事实。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借款后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4万余元未及时偿还,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余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万余元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XX偿还借款本金4万余元;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XX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