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韦X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因经营净水设备需要,于2023年11月29日及12月2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和3.8万余元,共计6.8万余元,双方约定于2024年6月还清。原告XX银行转账将款项交付至被告账户,被告收到款项后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国栋律师等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万余元及自2024年7月1日起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被告陈某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及案外人陆X乙合伙经营直饮水机项目的投资款。被告主张,其中3万元为前期投入,3.8万余元为购买小区使用权的出资,双方约定了利润分成比例。被告还称,后续项目盈利后原告已按40%的比例向其支付分红,有微信转账为证,若存在欠款原告会直接扣除而不会分红,故坚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韦X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已完成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但经法院多次释X,被告未能提供合伙协议、购买设备票据、分红转账记录等实质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申请的证人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原告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X借款6.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