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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律师代理韦X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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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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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国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力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提出“合伙投资”的复杂抗辩,张律师准确抓住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指导原告完善借条与转账凭证的证据链条。在庭审中,张律师逻辑严密,紧扣被告未能提供合伙协议及分红实质证据的致命弱点,促使法院依法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分配给被告。其出色的庭审应对与策略执行,最终成功帮助原告赢得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韦X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因经营净水设备需要,于2023年11月29日及12月2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和3.8万余元,共计6.8万余元,双方约定于2024年6月还清。原告XX银行转账将款项交付至被告账户,被告收到款项后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国栋律师等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万余元及自2024年7月1日起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被告陈某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及案外人陆X乙合伙经营直饮水机项目的投资款。被告主张,其中3万元为前期投入,3.8万余元为购买小区使用权的出资,双方约定了利润分成比例。被告还称,后续项目盈利后原告已按40%的比例向其支付分红,有微信转账为证,若存在欠款原告会直接扣除而不会分红,故坚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韦X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已完成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但经法院多次释X,被告未能提供合伙协议、购买设备票据、分红转账记录等实质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申请的证人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原告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X借款6.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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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律师,男,1993年出生,现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律师于202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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