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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律师代理某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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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国栋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通过梳理车辆转让协议及挂靠合同,明确某物流公司仅为名义登记车主,并非实际侵权人或车辆运行利益归属者。庭审中,张律师紧扣“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两大核心要件,有力论证了某物流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答辩逻辑,成功帮助客户免除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某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12月17日8时许,闫X驾驶重型半挂车从道路北侧倒车进入道路后向左打方向时,与韩X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X当场死亡。经鉴定,韩X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闫X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杨X;挂车登记车主为某物流公司,原实际车主为李X,后李X将挂车转让给杨X经营。闫X系杨X雇佣的司机。事发后,闫X补偿原告3万元并取得刑事谅解,杨X垫付丧葬费3万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死者家属王XX、王XX、王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某物流公司作为挂车登记车主被诉,并委托张国栋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物流公司作为挂车的登记车主,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主张,某物流公司作为挂车的登记车主,应当与牵引车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则提出抗辩,指出其仅为挂车的名义登记车主,车辆实际由李X控制经营并获利,且李X已于事发前将车辆转让给杨X。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挂靠协议,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实际车主及侵权人自行承担。某物流公司既非侵权人,也未实际支配车辆或获取运行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予以采纳。因闫X系杨X雇佣的司机,杨X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原告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合理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57万余元、丧葬费4.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66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残障家属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不符合无劳动能力认定标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返还杨X垫付款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某物流公司成功免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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