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12日晚,代某乙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路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至某街口时,与酒后骑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李XX发生碰撞,致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李X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颞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肋骨骨折等,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XX委托张国栋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代某乙、某保险公司深圳XX及某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9万余元。代某乙辩称其系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事故,属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某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反诉要求李XX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与比例划分;二是某保险公司深圳XX免责条款的效力及赔偿范围的认定;三是代某乙反诉主张的左膝损伤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深圳XX辩称保单特别约定排除了营养费、护理费等项目,且误工费有免赔天数和上限限制。张国栋律师敏锐指出,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属无效。同时,针对代某乙的反诉,律师通过详细比对入院记录与检查时间,指出其左膝半月板损伤系事故两个月后查出,无法排除自身原因,切断了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意见。法院认定代某乙系履行职务行为,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并由某保险公司深圳XX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法院核定李XX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0.6万余元,按50%责任比例计算,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某保险公司深圳XX赔偿李XX9.5万余元,某公司赔偿1.2万余元。对于代某乙的反诉,法院认定其合理损失八千余元的50%即四千余元由李XX赔偿,对其左膝相关费用因缺乏关联性证据未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和李XX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