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完颜某甲于2017年2月15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7年6月28日生育长子完颜某乙,于2020年1月11日生育长女完颜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常年冷战,缺乏有效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王XX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判令婚生子女完颜某乙、完颜某丙由被告完颜某甲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依法判令原告享有定期探视孩子的权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王XX委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王翻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探视权问题。首先,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需审查双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判断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其次,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进行综合考量。最后,关于探视权的行使,需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方式,以保障亲子关系的维系,同时要求直接抚养方予以必要协助。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一定分歧,但在法院主持及代理律师的沟通下,逐步缩小分歧。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王XX与被告完颜某甲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两个孩子,长子完颜某乙及长女完颜某丙由被告完颜某甲抚养,被告完颜某甲不要求原告王XX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原告王XX可以探视两个孩子,被告完颜某甲予以协助;四、原、被告其他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XX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