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贺X与被告邱X于2015年10月19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15年10月5日生育长女邱X甲,于2020年9月28日生育长子邱X乙。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婚姻关系并妥善安排子女抚养事宜,原告贺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翻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明确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要求与被告依法离婚;第二,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第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二是两名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标准及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原告主张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翻律师充分听取原告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向原告客观分析了各自抚养与统一抚养的利弊。考虑到两名子女的生活环境稳定性及被告的抚养意愿与条件,王翻律师建议原告在抚养权上作出适当让步,以促成调解,最大程度减少对子女的心理影响。同时,就抚养费金额及探视权的具体落实与被告方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贺X与被告邱X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女邱X甲、长子邱X乙均由被告邱X抚养,原告贺X自2026年9月起每月的1日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两千余元,至婚生长子邱X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原告每月探视两个子女一次,被告予以协助;四、原、被告其他无纠纷。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贺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