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侯X(原审原告)与某公司(原审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侯X位于某小区某房屋的装修工程,总造价23万元。侯X按约支付了12万元预付款。施工过程中,因某公司未按约定使用材料且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停工,某公司退出施工。侯X随后组织人力拆除了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并完成后续施工。因双方对已完工项目造价及增项费用存在较大分歧,侯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装修款7.5万余元并赔偿损失70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某公司返还侯X装修款5.6万余元并赔偿损失3000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侯X(被上诉人)装修款5.6万余元及赔偿损失3000元。某公司上诉主张侯X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其已完工项目造价及增项费用远超侯X已付款项,不应返还款项;同时认为一审仅凭视频、录音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于法无据。侯X则辩称某公司系违约方,一审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据充分,且某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无证据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未按约定使用材料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某公司离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施工内容报价的加权平均值,核减优惠并酌定扣减质量问题部分造价1.5万余元后,认定已完工工程造价为6.3万余元,判决某公司返还装修款5.6万余元并无不当。某公司主张的工程增项部分,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酌定赔偿损失3000元亦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