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7月4日,原告崔X与被告汪X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崔X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商铺出租给汪X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9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5日,其中包含1个月装修免租期;月租金为1万余元,租金按月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支付。合同明确约定,若被告逾期30天未交纳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每逾期一日,被告需按应付金额的3%支付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房屋,但被告在支付6.5万元租金后,自2020年7月停止营业,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租金,且持续占用涉案房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崔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高娟芝律师及实习律师王某甲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租赁协议、判令被告腾房,并支付拖欠的租金12.4万余元及滞纳金2万余元。法院立案后,因被告汪X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适用缺席审理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解除的效力认定以及欠付租金、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上。首先,关于合同解除,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仅支付六个多月租金且经催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自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之日即2021年5月4日解除。其次,关于租金与房屋占用费,法院核算扣除免租期后,截至合同解除日被告尚欠租金15.2万余元,并判令后续按原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最后,关于违约金,原合同约定的日3%滞纳金性质为违约金且标准过高,原告在诉讼中自愿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法院认为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并据此分段计算了违约金。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告崔X与被告汪X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1年5月4日解除;二、被告汪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商铺的房屋腾交原告崔X;三、被告汪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X支付截至2021年5月4日的租金15.2万余元,以及自2021年5月5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万余元计付);四、被告汪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X支付违约金(以6.6万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8月30日计算至2021年5月4日;以15.2万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5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千余元、保全费1千余元、公告费8百余元,合计4千余元,由被告汪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