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月,陕西某公司与西安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总价款3958万余元。同年4月,陕西某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后因项目规划延迟,双方于4月17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原合同,西安某公司退还全部预付款。此后,西安某公司陆续退还部分款项,但剩余503万余元拒不返还。陕西某公司查明西安某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岐XX存在财产混同嫌疑,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西安某公司返还剩余货款503万余元及利息,岐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其一,《补充协议》未经双方签字盖章是否生效。被告主张协议约定需签字并盖章才生效,且原告资金非自有资金,被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二,已退还货款金额的认定。被告主张已退还3505万元,原告则称其中50万元系代案外人某公司收取,不应计入已退款。其三,股东岐XX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主张公司财务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已实际履行大部分退款义务,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充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关于退款金额,因货币具有种类物特性,原告主张代收50万元证据不足,法院认定被告已退还3505万元,尚欠453万余元。因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被告岐XX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西安某公司退还剩余货款453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岐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4.7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