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9月,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电梯产品采购合同》及《电梯安装施工合同》,约定某实业公司为某科技公司承包的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电梯安装服务,安装费共计66万余元。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节点及5%的质保金。同年1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了设备预付款及验收后的付款比例。2020年6月至8月,某实业公司依约完成案涉电梯安装义务。2021年6月,案涉电梯经某检验院监督检验合格,双方办理竣工移交单并确认起算一年质保期。因某科技公司迟迟未付安装费,某实业公司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安装费6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8万余元,并请求项目发包人某管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安装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是某管委会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某科技公司辩称,对安装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且质保期费用扣除存疑;同时认为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过高,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某管委会则辩称,其作为发包人不存在连带付款义务。某实业公司则主张,基于不安抗辩权暂未开具发票,且某管委会尚有工程款未支付,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某实业公司已履行安装义务且电梯检验合格,截至庭审之日质保期已满,某科技公司应全额支付安装费66万余元。关于发票问题,某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系某实业公司拒绝开具,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合同未明确约定,但某科技公司逾期未付款显属不当,法院酌情支持以66万余元95%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关于某管委会的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某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实业公司安装费66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驳回某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某科技公司承担1万元,某实业公司承担7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