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某公司下属项目部先后签订两份室内装饰及电气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某酒店项目的强弱电电缆桥架安装、管线预埋等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雇佣罗XX等工人进行具体施工。2014年12月2日,罗XX在施工场地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导致右腿骨折并进行了手术。事后,原告与罗XX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先行支付了医疗费2.9万余元,并于2015年1月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生活费等4万元,合计垫付6.9万余元。2015年2月,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请求帮助解决部分费用,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属实。2017年3月,原告曾就工程款及该垫付款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仅就工程款部分作出判决,未处理赔偿费用。2019年2月,原告再次诉至某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代付的赔偿款等共计6.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被告的主体适格问题。原告主张罗XX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受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代付后有权追偿;被告则辩称双方实为电气安装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且根据双方签署的《安全施工责任书》中“谁施工谁负责”的约定,施工期间的工伤事故应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经济赔偿,被告并非适格主体。其二,原告的追偿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指出,原告在2015年支付赔偿款后,直至2019年才提起本案诉讼,期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届满;原告则提交了一份与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试图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雇用工人罗XX于2014年12月受伤,双方于2015年1月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当日支付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向被告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3月起诉。原告在支付款项后二年内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亦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由于原告的追偿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此时该时效已经届满。此外,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模糊,不能明确说明双方谈论的具体事项,也未提及原告主张解决该问题的确切时间,故以此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不足。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