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秦X因与被上诉人夏X、姚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秦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韩X及高娟芝。
一审查明,2016年1月10日,秦X向姚X转账60万元。2017年8月9日,夏X、姚X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某公司人民币70万元整”。2019年1月24日,姚X出具借条一份,详细说明:“夏X、姚X夫妇2016年借到某公司秦X70万元整。其中,2016年1月10日,转账汇入夏X之夫姚X某银行某支行银行卡中60万元整;支付现金10万元整,合计金额为70万元整。该款至今分文未付。特此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秦X提供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仅有公司盖章,并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认定。此外,秦X提供的两份借条中,一份载明债权人为某公司,另一份载明债权人为某公司秦X。一审法院认为,秦X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两份借条所涉及的实际债权人,进而认定秦X未能证明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秦X的起诉,并退还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秦X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秦X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即其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恰当。上诉人主张一审认定错误,其作为实际出借人和借条载明的权利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被上诉人未出庭答辩。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结合在卷询问笔录等证据,二审法院指出,在一审被告缺席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对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处理,而不应仅以主体资格问题在程序上直接驳回起诉。据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裁定;二、指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