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之间存在口头的钢材买卖关系。2012至2013年期间,原告王XX陆续向被告王XX供应钢材。2014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前期钢材款进行对账与清算。经结算,被告王XX向原告王XX出具欠条一张,明确载明今欠王XX钢材款壹拾伍万元正,并书面承诺该笔款项将在2014年年底前全部结清。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XX分文未付。原告王XX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催要,被告虽认可欠款事实但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王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高娟芝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15万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算的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为5.3万元),本息合计20.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认定以及被告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庭审过程中,高娟芝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组织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2014年7月3日的欠条以及2020年6月19日原被告双方的通话录音。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钢材、经结算出具15万元欠条,且在通话中明确认可欠款事实及分文未还的现状。面对原告方详实的证据,被告王XX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承认,并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的买卖关系,该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确认欠付货款金额后,未及时足额支付,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XX货款15万元及利息;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五百余元、保函费一千元,合计六千九百余元,由被告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