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常XX、金XX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3日,常XX向王XX借款,王XX以现金形式交付8万元,常XX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经王XX多次催要,常XX重新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期限为2019年6月。到期后,常XX仍未还款。2021年7月29日,金XX出具书面证明,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该笔债务。因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王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高娟芝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常XX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是被告金XX是否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合理。庭审中,被告常XX对借款8万元现金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辩称目前资金困难,请求分期给付并免除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双方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还款证明足以证明出借8万元本金的事实,被告常XX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根据公平原则,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且金XX出具证明明确表示共同承担债务,故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常XX、金XX共同向原告王XX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前述款项于2022年春节前全部还完。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保全费九百余元,均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