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高娟芝律师代理某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高娟芝律师 在线
陕西格彩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高娟芝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精准梳理了供货、收方、对账及开票等全链条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促使被告对欠款事实当庭自认。其次,在策略制定上,果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成功冻结被告账户资金,为后续执行奠定坚实基础。最后,在庭审应对中,针对被告关于诉讼费用的抗辩,从合同违约责任的法理角度进行有力反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高效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建材厂与某公司某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成品烟道物资采购合同》,约定某建材厂为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的某小区项目供应成品烟道,单价为50元/平方米,按栋结算,每完成一栋楼次月支付60%,半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某建材厂按约履行供货义务。经双方现场收方确认,施工完工面积共计4657.76平方米,总货款为23.2万余元。某公司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共计8.1万余元,剩余15.1万余元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某建材厂遂委托高娟芝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5.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中,高娟芝律师协助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某公司名下15.1万余元银行存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及出具的结算单效力是否及于某公司,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二是某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庭审中,某公司对合同及结算单上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欠付货款15.1万余元亦无异议,但辩称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不同意承担。高娟芝律师指出,项目部系某公司设立的管理机构,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某公司承担;同时,某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诉讼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公司项目部作为某公司设立的管理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根据结算单确认的面积及合同单价,核算总货款为23.2万余元,扣除已付8.1万余元,某公司欠付15.1万余元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某公司逾期未付清货款构成违约,法院支持以15.1万余元为基数,自结算单出具后六个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某建材厂支付货款15.1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某建材厂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余元、保全费1200余元,共计4800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高娟芝律师
高娟芝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高娟芝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高娟芝律师
16101202****3594 执业认证
  • 陕西格彩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 陕西西安
  • 151 0911 576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