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5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联系原告程XX,意欲收购其白芨、苍术等中药材,约定送货后结清货款。同年5月15日,程XX及其子程XX将货物送至某公司指定地点。何XX验收后通过微信向程XX确认货款为13万元,并承诺周一结清。后何XX于5月21日出具《欠条》并加盖私人印章,确认欠付货款13万元。经多次催要,某公司及何XX均未支付。程XX遂委托高娟芝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货款13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要求一人公司股东何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下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二、何XX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案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焦点一,高娟芝律师指出,何XX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采购,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被告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针对焦点二,高娟芝律师强调,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何XX作为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货款13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因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何XX未出庭应诉且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程XX货款13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何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