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刘X系朋友关系。2016年左右,被告刘X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X提出借款。张X出于朋友情谊,向其出借现金3万元。此后,张X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3年2月13日,在原告的持续催要下,被告刘X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该《借条》明确载明:“今借到张X现金3万元整”,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2023年2月30日前付1万元、5月30日付1万元、9月30日付1万元,被告在《借条》下方签名确认。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依然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刘X甲、高娟芝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3万元及暂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一千五百余元(本息合计3.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刘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针对上述焦点,原告张X提交了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以及双方自2021年起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每年均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多次承诺偿还但一直未履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借贷事实的发生及原告积极催款的情况。被告刘X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反驳证据,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法院需依法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贷本金为3万元。被告在《借条》中承诺的还款期限现已全部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万元为基数,分段自2023年3月1日、5月31日、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主张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X借款3万元;二、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X支付相应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公告费四百元,均由被告刘X负担。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