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焦X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12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月利率0.1%,逾期月利率0.3%。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2年、2023年多次重新出具《借条》,最后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12月20日,逾期月利率3%,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资金提现延迟、大环境不好等理由推脱,但多次承诺会还款,却迟迟未履行。借款期间,被告分五次向原告转款共计五千元,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前期利息。因本案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六千余元。诉讼中,原告以某公司陕西XX的保函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原告支付保全费八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生效,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2. 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利息的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金额为8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原告主张的六千余元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X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X律师费六千余元;案件受理费两千四百余元、保全费八百余元、公告费四百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