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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希然律师代理林X甲贩卖毒品案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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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任希然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针对一审未区分主从犯的问题,任律师精准切入林某甲在毒品交易中的具体行为特征,通过详实梳理其仅负责联系与驾车接送的客观事实,有力论证了其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地位。同时,任律师有效沟通当事人及家属,稳定客户情绪。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任律师关于从犯认定的核心辩护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处罚,将刑期从七年六个月改判为五年十个月,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龙XX、叶X甲驾车前往某市购买依托咪酯粉。经黄XX联系林X甲,林X甲又联系罗X甲,约定以每盅两千七百余元购买20盅。随后,罗X甲独自携带现金向上家罗X乙等人购买7盅,私自掺入白糖后交予叶X甲等人验货,罗X甲获利3.4万余元,林X甲获利一千五百元。同月,龙XX、叶X甲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叶X甲车内查获含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可疑物117.48克。同年9月,罗X甲、林X甲先后被抓获归案。罗X甲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罗X甲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认定两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区分主从犯,判处林X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罗X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林X甲不服,以毒品数量认定错误及应认定为从犯为由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林X甲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是否错误,是否应按实际查获的117.48克计算,还是按7至10盅计算;二是林X甲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毒品数量,林X甲等人均认可每盅约6克,且共同参与了20盅的交易商议,具有贩卖20盅的主观故意,原判认定117.48克正确。关于主从犯,罗X甲独自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并掺杂白糖,起主要作用;林X甲负责联系、驾车接送,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原判未区分主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对林X甲的量刑部分,改判林X甲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维持对罗X甲的定罪量刑及没收违法所得等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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