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11月24日
代理一方:济宁市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郝某某、张某某(三被告)
案件详情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将滨州市某学院空调安装工程交由我方当事人承揽施工,双方签订《工程项目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模式,暂计含税总价款750000元,风机盘管综合单价950元/台,风管安装综合单价50元/㎡,约定开工2024年3月22日,原计划竣工2024年4月28日。合同同时约定工期延误违约责任,逾期完工每日按合同总额1%计取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原告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累计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480000元。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就施工进度、现场交叉作业、成品保护、施工质量整改、工期调整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对接。施工后期双方发生矛盾,我方当事人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后续原告通过微信、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向我方当事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案涉工程严重超期、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施工造成现场设施损坏,通知解除承揽合同。
原告提起诉讼,案件审理阶段先后两次申请司法鉴定,第一家鉴定机构因超出自身业务能力退案;第二家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已完工程造价、双方争议未完工部分分别列明。原告对该鉴定意见强烈异议,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同时申请己方技术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意见。
原告诉讼过程中提交公证书、罚款单、工程联系单、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多组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多名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工期违约、施工质量缺陷,主张产生大额返工、材料、脚手架租赁、第三方维修、总包罚款等损失。
我方庭审抗辩主要观点:一是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案涉承揽合同应属无效;二是项目工期经过双方协商已经予以顺延,工期延误并非我方当事人单方原因,原告存在设置施工障碍、付款不及时情形;三是张某某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四是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缺乏客观证据支撑,损失和我方施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留另案起诉追索工程款的权利。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案涉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合法有效;施工过程中通过项目群沟通记录能够证实双方协商将工期顺延至5月31日。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在顺延工期届满后仍未完成施工,构成工期违约;但同时认定原告提交的大量损失证据,无法证实损失真实性、关联性,证人因和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效力不予采信,部分鉴定争议事项因现场后续已经由第三方完成施工,客观上无法核实。另查明我方当事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郝某某未能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虽系股东配偶、公司财务负责人,但不属于合同主体,没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
我方诉讼请求(抗辩意见)
1. 案涉工程项目未招投标,案涉《工程项目承揽合同》应认定无效;
2. 案涉工期经过双方协商顺延,工期延误并非我方当事人单方过错,原告存在设置施工障碍、履约不当行为;
3. 原告诉请主张的高额违约金、各项损失共计1310443元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撑,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4. 张某某并非案涉承揽合同当事人,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保留就案涉已完成工程向原告追索工程款的反诉及另案诉讼权利。
案件结果
1. 确认案涉《工程项目承揽合同》于2024年6月14日解除;
2. 判令被告济宁市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000元;
3. 自然人被告郝某某对上述105000元违约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起诉主张违约金及损失合计1310443元,除105000元违约金之外全部不予支持);
5. 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按照胜败诉比例依法分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起诉主张高达131万余元的违约金及损失,举证准备充分,提交公证书、大量书证、证人、司法鉴定报告等全套证据,诉讼预期很高。
接受委托后,我方仔细梳理全部卷宗证据,完整核对微信聊天记录,挖掘出双方当事人就工期协商顺延的关键聊天记录,该组证据直接改变法院对于工期节点的认定,大幅压缩应当计算违约金的时间区间。
针对原告主张的返工费、材料损失、第三方维修费用、总包罚款等一百二十余万元损失,我方重点从证据关联性角度展开质证:损失是否真实发生、损失是否由我方施工直接造成、损失金额如何计算,原告证据链条多处断裂;部分现场已经由第三方后续施工覆盖,不具备现场复核条件;出庭证人全部受雇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薄弱。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质证意见,该部分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针对自然人被告张某某的责任问题,我方重点阐述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便其系股东配偶、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没有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情形下,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抗辩观点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也存在不利裁判点:独资公司股东郝某某未提交财产独立证据,依据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混同规则,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方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未被法庭采纳,法院认定承揽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被告虽承担十余万元违约金,但成功打掉原告绝大部分诉讼标的,实现案件部分胜诉。后续我方当事人仍可另行提起诉讼,就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向原告主张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