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8月3日
代理方:原告
案件详情
案涉项目为某小学厕所工程,2013年7月,我方当事人(施工企业)与原邹平县某镇教育委员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施工企业承接案涉厕所工程,工程价款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确定。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按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完成工程交付,案涉工程于2013年底就已经投入实际使用。
案涉项目因行政机构改革、项目迁址、手续不完善等多重历史原因,长期未能完成竣工验收与审计结算工作,工程款一直未能完整结清。后期案涉工程实际迁址至某镇初级中学。2017年,邹平县某镇教育委员会因机构编制文件被正式撤销;后续又经多轮机构整合,邹平县某镇初级中学被整合,新设成立邹平县明集实验学校,原单位相关债权债务由新设学校承继。
直至2024年7月14日,承继单位下属主体与施工企业签署补充协议,对案涉历史遗留工程决算事宜作出约定,随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第三方审计。经结算审核报告书确认,案涉工程审计总价款为459081.53元。扣除已经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付工程款239081.53元。虽经施工方多次沟通催要,但剩余工程款始终未能支付。
因涉案工程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中间历经多轮教育机构撤销、合并、新设,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历经多次变更,确定适格被告成为本案首要难点。机构编制改革文件属于行政内部文件,主体承继关系需要结合多份编办文件予以梳理固定;案涉原始施工协议、签证单、结算材料年代久远,部分材料仅留存复印件,证据保存难度大。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方代理当事人向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我方提交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工程承包协议书、施工签证单、材料价格表、竣工验收单、结算审核报告书等全套证据。被告对我方全部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对于欠付工程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认定。我方主张利息应当自工程审计完成的2024年7月20日起算;法院经审理对利息起算节点作出调整。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9081.53元及利息损失,以239081.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39081.53元;逾期付款损失以239081.53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2026年6月17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3.11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时间跨度大,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带来主体变更的历史遗留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核心难点不在于欠款事实本身,而在于如何准确锁定债务承继主体、组织年代久远的历史证据。
本案工程施工、交付发生在2013年,历经十余年,最初的签约发包人某镇教育委员会早已被撤销,后续又经过学校整合新设,如果无法准确梳理机构编制文件,很容易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面临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接受委托后,我首先调取多份编办机构改革文件,梳理清楚原发包单位撤销、初级中学合并、明集实验学校新设的完整沿革脉络,锁定新设学校为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本案证据大多为多年前形成的复印件,原始凭证保存不完整。我们将机构编制文件、施工合同、签证材料、补充协议、竣工验收材料、审计结算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施工事实、工程价款、欠付金额以及债务承继关系。庭审中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本金完全认可。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我方主张从审计完成时间起算,但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对审计完成之后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最终将利息起算调整至起诉之日。该裁判结果也提示我们,建设工程结算完成后,施工企业应当与发包方书面明确结算款具体付款时间,以此保障逾期利息可以从结算日起算,避免利息起算时点遭受损失。
虽然利息起算节点没有完全支持,但本金全部得到法院支持,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帮助施工企业追回搁置十余年工程欠款。对于老工程、历史遗留工程款案件,代理律师要格外重视查清机构、主体沿革,固定全部历史档案材料,妥善处理证据瑕疵问题,维护施工方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