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新车订单转让的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湖南省某人民法院。原告甲与湖南某公司签订《某购买合同》,实质为某品牌汽车新车订单溢价交易,原告向该自然人独资的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支付定金 88000 元。后续车辆抵达交付中心后,卖方因自身家庭原因单方面拒绝交付车辆,只同意退回本金,拒绝适用定金罚则。双方协商破裂,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解除买卖合同、判令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176000 元,并要求唯一股东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被告抗辩合同系原告提供,不应适用双倍定金罚则。
二、律师代理经过
刘欣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甲委托,担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整理电子签合同、转账凭证,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时间戳电子存证,固定卖方单方毁约的完整证据链条。立案阶段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庭审中针对被告 “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的抗辩,结合民法典定金条款、合同公平原则展开辩论;同时抓住被告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关键点,主张股东乙未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结果
1. 确认原告甲与湖南某公司签订的《某购买合同》于 某年某月 某日解除;
2. 判令湖南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176000 元;
3. 判令乙对湖南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本案案件受理费 3820 元、保全费 1400 元,合计 5220 元,全部由湖南某公司、乙共同负担;
5. 若义务人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律师价值
1. 证据固化:指导当事人完成微信聊天记录可信时间戳存证,固定卖方单方毁约关键事实,强化证据效力。
2. 法律抗辩:反驳被告排除定金罚则的抗辩观点,论证合同未约定放弃双倍定金,依据公平原则适用民法典定金罚则,获得法院全部采纳。
3. 穿透追责:精准识别被告为一人独资公司,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实现既告公司也追责股东个人,增加回款保障主体。
4. 保全风控:立案同步办理保全,提前锁定被告财产,降低后续执行不能风险。
五、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①车辆订单转让、二手车买卖,卖方收取定金后单方面毁约拒绝履约,仅同意退还本金,拒绝双倍返还定金;
②交易对手为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合同违约,希望穿透要求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电子签订立合同,交易沟通全部为微信聊天,需要固定电子证据进行诉讼维权;
④买卖合同纠纷,担心被告转移资产,需要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执行。
服务指引
①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定金性质,留意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 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②微信沟通交易全程留存原始聊天记录,重要电子证据及时做时间戳等存证,避免证据灭失;
③交易对方为一人有限公司,起诉时务必将唯一股东一并列为被告,由股东举证财产独立;
④遇到卖方单方毁约,不要轻易接受仅退还本金的方案,可依法主张定金罚则;
⑤涉及大额交易,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造成胜诉之后无法回款。
六、案例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新车订单转让交易纠纷,实践中不少买卖通过电子签订立合同,交易沟通全部依托微信,一旦卖方反悔,买方容易面临证据不足、仅能拿回本金的困境。刘欣律师代理原告,指导当事人对微信聊天记录做可信时间戳存证,牢牢固定卖方单方拒绝交车的违约事实。面对被告以 “合同由原告提供” 为由拒绝双倍返还定金的抗辩,律师结合民法典定金规则与合同公平原则进行说理,法院最终完全支持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抓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则,成功将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乙拉入债务承担,实现公司、股东个人双重责任主体,极大提升后续执行回款保障。
本案提示:定金具备担保惩罚效力,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主张双倍返还;与一人独资公司交易,发生纠纷可以直接起诉股东个人,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否则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