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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汪妮律师确立“损害赔偿要件抗辩+抚养费标准控制+程序诉请排除”应诉策略:精准援引《民法典》第1091条,论证暧昧行为不构成法定赔偿情形,驳回5万元诉请;结合收入情况将抚养费从2000元调至1800元,并驳回大额开支各半承担请求;指出户口迁出不属民事受理范围,成功排除该项诉请,有效控制被告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9月登记结婚,2020年8月生育一女。原告以被告出轨、未尽家庭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及大额开支各半承担、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0,000元,并要求协助将被告户口迁出。被告委托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汤汪妮律师代理应诉。汤汪妮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围绕原告主张的出轨证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等核心问题开展代理工作。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驳回原告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及大额开支各半承担的诉讼请求;对户口迁出诉请不予审查。

案件争议焦点:

  1.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成立: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出轨行为,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0,000元。汤汪妮律师精准把握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必须达到“与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法定标准,通过审查原告提交的录音、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存在暧昧等不当行为,但尚未达到“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法定损害赔偿条件,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驳回原告该项诉请。

  2. 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 原告主张女儿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及大额医疗费、课外辅导费、学费、保险费等各半承担。汤汪妮律师从抚养费涵盖范围的法律规定出发,主张抚养费已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主张的大额开支各半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未支持该项诉请,并将抚养费从原告主张的2,000元调整为1,800元。

  3. 户口迁出诉请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户口迁出。汤汪妮律师精准提出该项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程序抗辩,法院采纳该意见,对该项诉请不予审查。

案件重要突破点:

  1. 离婚损害赔偿诉请的精准抗辩: 原告以被告存在出轨行为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50,000元。汤汪妮律师深入研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论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存在暧昧等不当行为,但尚未达到“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法定损害赔偿条件,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驳回原告该项诉请,为被告避免了50,000元的经济损失。

  2. 抚养费标准从2000元降至1800元: 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及大额开支各半承担。汤汪妮律师从抚养费涵盖范围的法律规定及被告收入情况出发,论证抚养费应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原告另行主张大额开支各半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将抚养费调整为1,800元/月,降低了被告的长期给付义务,并驳回了原告关于大额开支各半承担的诉请。

  3. 户口迁出诉请的程序性抗辩: 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户口从原告处迁出。汤汪妮律师精准提出该项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采纳该意见,对该项诉请不予审查,避免了被告在离婚案件中承担非民事法律关系下的义务。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汤汪妮律师——被告代理人):

汤汪妮律师为被告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要件严格抗辩+抚养费标准合理控制+程序性诉请精准排除”的综合应诉策略。在离婚损害赔偿层面,精准把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构成要件,论证原告证据仅能证明暧昧行为而非法定赔偿情形,成功驳回该项诉请,为被告避免5万元损失;在抚养费层面,从抚养费涵盖范围及被告收入情况出发,将抚养费从原告主张的2,000元降至1,800元,并驳回大额开支各半承担的诉请;在程序层面,精准提出户口迁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成功排除该项诉请。最终在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效控制了被告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女尚年幼,不轻易改变其成长环境,由原告抚养为宜;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收入情况,确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存在暧昧等不当行为,尚未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驳回原告该项诉请。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户口的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审查。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1. 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要件的严格适用: 本案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需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法定情形。暧昧等不当行为虽可证明一方存在过错,但尚未达到法定损害赔偿标准时,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2. 抚养费包含范围的司法认定: 本案确认了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全部费用的法律规定,原告另行主张大额医疗费、课外辅导费、学费、保险费等各半承担的诉请,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未获支持,体现了法院对抚养费范围的规范认定。

  3. 户口迁出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本案明确了户口迁出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迁出户口的诉请,法院不予审查,为同类案件中户口问题的处理提供了程序指引。

  4. 离婚案件中过错事实与法律后果的区分适用: 本案中,法院虽认定被告存在暧昧等不当行为、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并未因此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体现了过错事实与法律责任后果之间的区分适用原则。过错行为只有在达到法定严重程度时,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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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汤汪妮律师,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婚姻家事团队成员,萧山区法务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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