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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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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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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汪妮律师确立“合同严守+抵销抗辩逐个击破+税金抗辩”策略:紧扣《合作协议》约定,论证被告收款后应支付原告一半款项;针对抵销主张,精准论证土方费及借款存有争议不应在本案抵扣,保住原告数万元工程款权益;在税金层面,指出原告义务为开票而非付税。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判决被告支付19万元及利息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6日,原告某建设公司(化名)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化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某幼儿园扩建项目土方工程各出资一半、各占50%股份,工程款到账后各得一半。被告法定代表人手写确认“8月24日前账目已算清,后期所有进出账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税收”。2023年9月,被告收到第一笔工程款804,000元后按约支付原告一半。2024年6月18日,被告收到第三笔工程款462,000元后,仅支付原告一半款项,剩余231,000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委托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汤汪妮律师代理起诉。汤汪妮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合同约定、付款义务、被告抵销抗辩等核心问题开展代理工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93,5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核心诉请获得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

  1. 被告主张的工程款抵销是否成立: 被告主张应扣除其垫付的挖机费、税金、另一工程土方费用67,214元及借款90,000元,辩称原告仅可收取15,496元。汤汪妮律师论证土方费用被告仅为介绍人、不负有付款义务,90,000元系居间费而非借款,双方对该两笔款项的法律关系仍存争议,不应在本案中抵扣。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上述款项应另行主张权利,不得在本案中直接抵扣。

  2. 税金是否应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被告主张原告应承担9%税金20,790元并要求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汤汪妮律师援引《合作协议》中“乙方后续开具工程量50%发票给甲方”的约定,论证原告的义务为开具发票而非直接支付税金,被告应另行主张权利。法院采纳该意见,未支持被告税金扣除的主张。

  3. 垫付挖机费的抵扣问题: 被告主张多垫付挖机费30,3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经手支付的挖机费14,400元中被告应得50%计7,200元,原告亦同意。法院对上述两项抵扣予以确认。

案件重要突破点:

  1. 被告抵销抗辩的成功突破: 被告主张在工程款中抵扣另一工程土方费用67,214元及借款90,000元,合计157,214元。汤汪妮律师精准论证双方对该两笔款项的法律关系仍存争议——土方费用中原告仅为介绍人、不负有付款义务,90,000元系居间费而非借款,不应在本案中直接抵扣。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相关权利人应另行主张权利,成功为原告保住了157,214元的工程款权益。

  2. 税金扣除主张的有效抗辩: 被告主张直接扣除税金20,790元,汤汪妮律师援引《合作协议》约定,论证原告的义务为开具发票而非直接支付税金,被告应另行主张权利,法院采纳该意见,未支持被告税金扣除的主张,进一步保障了原告的工程款权益。

  3. 原告核心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认定原告应得第三笔工程款50%计231,000元,扣除原告认可的挖机费抵扣37,500元后,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93,500元及自2025年5月31日起的利息损失。原告核心诉请获得法院支持,被告抵销抗辩大部分未获支持。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汤汪妮律师——原告代理人):

汤汪妮律师为原告确立了“合同约定严守+被告抵销抗辩逐一击破+税金扣除主张有效抗辩”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紧扣《合作协议》关于工程款各得一半的约定,论证被告收到第三笔工程款后应按约支付原告一半款项;在抵销抗辩层面,精准论证被告主张的土方费用及借款法律关系存有争议,不应在本案中直接抵扣,成功为原告保住了157,214元工程款权益;在税金扣除层面,援引协议约定论证原告义务为开票而非直接付税,被告应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上述意见,判决被告支付193,500元及利息,全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已收到第三期工程款462,000元,原告应享有50%份额计231,000元。原告同意扣除被告多垫付挖机费30,300元,亦同意被告平分回填费用14,400元的主张,扣除上述款项后被告尚应支付193,500元。被告主张抵扣另一工程土方费用及借款,因双方对该两笔款项法律关系仍有争议,应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抵扣。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3,5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抵销抗辩的审查标准: 本案明确了被告主张抵销的抗辩,需对抵销债权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双方对抵销债权的法律关系仍存争议、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成立的,法院不应在本案中直接抵扣,相关权利人应另行主张权利。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抵销抗辩的审查具有参考价值。

  2. 发票开具义务与税金支付义务的区分认定: 本案明确了合同中约定一方负责开具发票的,该义务为履行合同约定的开票义务,而非直接向对方支付税金的义务。如一方主张另一方承担税金,应依据合同约定另行主张,不应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3. 合作协议中垫付款项的抵销规则: 本案中,法院对双方均认可的垫付挖机费抵扣予以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其他费用则不予处理,体现了法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抵销抗辩的审慎态度——仅对双方无争议的款项予以抵扣,对存有争议的款项引导当事人另行解决。

  4. 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已开具发票并送达被告,以发票送达次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体现了法院对合同约定的尊重和对原告履行开票义务行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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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汤汪妮律师,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婚姻家事团队成员,萧山区法务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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