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继承人郭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谢某系郭某与前妻所生之女,被告蒋某系郭某之母,郭某之父早年已去世。郭某于2025年8月11日不幸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唐某、被告蒋某及被告谢某。郭某去世后,遗留有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及所附宅基地使用权、车牌号为某AXXXXX的车辆一辆,其名下银行卡账户余额、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以及死后取得的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养老补助合计15万余元。此外,郭某生前还对外负有7万元债务。因各方就遗产继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唐某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产范围,先析产后继承,并依法分割剩余遗产。被告方同意协商处理,认可房屋价值20万元归原告,车辆价值0.5万元归被告蒋某,并提出郭某去世后发放的抚恤金等已由蒋某领取,要求将蒋某为办理后事花费的5.4万余元及郭某生前债务在本案中一并抵扣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被继承人郭某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以及如何依法剥离并确认属于原告唐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其次,是各项遗产及财产性权益的具体分割方案,特别是房屋、车辆等不宜分割的实物资产应如何作价归属及折价补偿;最后,是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划分,以及死后产生的抚恤金、丧葬费、一次性养老补助等费用的性质认定与合理分担。各方虽对部分财产价值达成共识,但在综合考量债务承担、后事花费及最终折价补偿金额的计算上,需要专业的法律指导与利益平衡。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归原告唐某继承并所有,两被告需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车牌号为某AXXXXX的车辆归被告蒋某继承并所有;三、原告唐某应分得的遗产部分与两被告应分得的遗产部分经过折抵,最终原告唐某给被告蒋某合计支付7.2万余元(包含郭某生前所欠债务7万元、处理后事的费用及本案诉讼费),该款项限于2027年10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四、被告谢某同意将其继承的份额交由蒋某领取,上述钱款支付给蒋某;五、双方确认对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抚恤金、丧葬费以及上述债务再无其他纠纷;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0.2万余元,由原告唐某负担0.1万余元,被告蒋某、谢某各负担0.06万余元。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