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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于欣律师代理某石油公司劳动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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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欣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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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欣律师作为第三人某石油公司代理人,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有效隔离用工风险。庭审中,于欣律师指出申请人系劳务派遣性质,第三人为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切断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主张。针对交通事故,于欣律师通过质证指出事故发生时间非正常上下班时间,且申请人自述无工作单位,论证受伤与第三人无关。此外,于欣律师准确援引社保补缴的行政管理属性,协助厘清审理边界。其专业表现成功维护了第三人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赵X诉称,其于2023年3月4日入职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公司,约定月薪五千元。2023年4月27日下班时因交通事故受伤。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且拒绝配合工伤待遇,赵X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千余元,并补缴社保。

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双方已于2023年3月1日签订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三千五百元。赵X被派遣至第三人某石油公司工作,试用期未满即受伤。因已签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社保补缴属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仲裁范围。

第三人某石油公司辩称,赵X非其员工,未在其处从事工作,工资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发放。赵X受伤与第三人无关。

庭审中,赵X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交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已签合同。某石油公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质证指出,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七时三十五分,并非正常上下班时间,且申请人自述无工作单位,受伤与第三人无关。

 

【争议焦点】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

2. 申请人与第三人某石油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 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赵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其派遣至某石油公司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赵X受伤后离开两处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赵X发放工资合计八千七百余元。

仲裁庭认为,赵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属行政管理范畴,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赵X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石油公司工作,某人力资源公司为用人单位,某石油公司为用工单位,双方关系应按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处理。

最终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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