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4月10日,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某供应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某型号汽车一辆,合同总价款27.3万元,被告在收到货款后10天内送货到原告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4月14日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后因被告提供的产品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双方于2022年6月6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出具《承诺函》,确认因供方达不到技术需求标准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取消,并于2022年6月10日中午12点前退还全部货款,如逾期未履行,每超1日按合同价四分之一计算罚金。此后,被告分多次陆续退还部分货款,合计退还20.9万元,尚欠6.4万元未退还。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王秀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剩余货款6.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否已合法解除及解除时间的认定;二是被告应否返还剩余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出具《承诺函》确认退款义务,其未按期全额退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剩余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被告提供的产品无法达到约定技术标准导致无法交货,被告出具《承诺函》应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即《采购合同》于2022年6月6日解除,被告应当履行退款义务。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某供应链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2年6月6日解除;二、被告某供应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货款6.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