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冯某甲与被告郎某于2023年通过某电商平台认识,双方形成家具定制买卖业务。合作模式为被告在“生产对接”微信群中提出家具尺寸及需求,原告按需制作后通过物流发货至指定地点。2024年度被告差欠原告货款3.9万余元。2025年度原告核算货款为25.4万余元,被告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被告于2025年4月、5月各支付3万元,共计6万元,剩余23.3万余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秦俊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逾期利息及机票损失等。被告辩称实际只欠10万余元,且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交易微信号注册人并非原告。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生效;二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三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及损失是否应予支持。秦俊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单、支付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针对被告的主体资格抗辩,秦律师证实原告母亲倪某注册的微信号实际由原告使用,且被告长期向该微信号转账付款,双方已就付款方式达成约定,从而有力确立了原告的适格主体地位。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关于欠款金额,结合证据认定2024年度欠款3.9万余元,2025年度货款25.4万余元,扣除已付6万元,尚欠23.3万余元。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原告未证明具体损失,利息及机票损失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冯某甲支付差欠货款23.3万余元;被告支付保全费一千六百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