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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受害方,否定损伤参与度扣减,二审维持全额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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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保险机构常见的 “依据伤病参与度降低赔偿金” 的抗辩,律师向法院辨析法理:受害人自身退行性疾病属于身体客观状态,并非《民法典》规定的受害人过错,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该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支持,保住十级伤残对应的全部赔偿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周红初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事故受害人原告 A 处理一审、二审案件。

原告 A 骑行非机动车与被告 XXX;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人身受伤、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被告 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 A 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被告 C)投保交强险与高额商业三者险。

受害人受伤后入院治疗,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人体十级伤残,但鉴定报告同时载明:受害人自身存在肩关节退行性基础病变,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仅为伤残后果的次要作用。

案件进入诉讼,保险公司提出两项核心抗辩:第一,应当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仅承担部分赔偿;第二,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怀疑受害人并非单独承担被扶养人的抚养义务,应当减半计算该项赔偿。

代理律师在一审阶段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套病历资料、伤残鉴定报告、收养登记材料、婚姻档案、各类费用票据等证据,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见:受害人自身原有身体退变属于个人身体客观状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以此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同时提交收养、离婚相关书证,证明受害人为被扶养人的唯一抚养义务人。一审法院采纳代理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对应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要求依据损伤参与度调低伤残相关赔偿,同时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提出异议。二审中代理律师继续坚持一审代理意见,法院审理后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全额赔偿的判决。

二、案件总结

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身存在基础旧疾,司法鉴定认定事故外伤对伤残后果仅为次要作用,保险公司据此主张按损伤参与度降低赔偿金额。经律师代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个人自身身体基础病变不属于过错,不应当扣减赔偿;同时确认受害人为被扶养人的唯一抚养人,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受害人拿到足额交通事故赔偿。

三、律师价值

1.厘清损伤参与度法律规则,反驳保险公司扣减赔偿的抗辩

针对保险机构常见的 “依据伤病参与度降低赔偿金” 的抗辩,律师向法院辨析法理:受害人自身退行性疾病属于身体客观状态,并非《民法典》规定的受害人过错,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该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支持,保住十级伤残对应的全部赔偿权益。

2.收集完整身份证据,夯实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依据

搜集离婚证明、收养登记档案等关键书证,完整证明受害人是被扶养人的唯一抚养义务人,击破保险公司没有证据的主观怀疑,保障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全额标准计算。

3.逐项梳理损失项目,完整核算各项赔偿明细

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相关开支逐项整理核对、举证,将受害人实际产生的合理损失全部纳入诉讼请求,保障受害人的各项损失都得到法院审查。

4.全流程代理,一审胜诉后继续应诉二审巩固裁判结果

一审取得有利判决后,面对保险公司上诉,继续代理二审答辩,固定一审证据与说理逻辑,成功维持原判。同时向当事人提示交通事故维权证据要点:妥善保管病历、票据、鉴定材料,涉及被扶养人,要留存收养、亲属、婚姻相关档案材料。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存在旧伤、基础疾病,保险公司主张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2. 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质疑抚养义务人人数,要求降低该项赔偿;

3. 已经做完伤残鉴定,保险拒赔、压低赔偿金额,需要提起交通事故诉讼;

4. 交通事故一审胜诉,保险公司提起上诉,需要代理二审应诉;

5. 交通事故中产生鉴定费、鉴定交通费、财物损失,希望由对方承担。

服务指引

法律提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旧疾,不等于要自行承担一部分伤残损失。自身身体情况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不能直接套用鉴定报告的损伤参与度来扣减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建议保存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票据、鉴定报告、亲属关系、婚姻收养等相关材料,遇到保险公司压低赔偿的情形,及时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评估起诉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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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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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至今执业五年,在整个行业中间也许并不是特别优秀,但是我对每个案子都倾注于自己全部的心血,真诚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为他们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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