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周红初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动者原告 XX 参与一审及二审诉讼。
原告 XX 长期在某汽车服务企业(被告 B)处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 B 拿出一份《工位合伙制协议》,但原告 XX 并未在该合伙协议上签字。此后单位调整报酬计算模式,按照所谓合伙协议的规则核算收入,允许原告 XX 对内分配团队成员款项。
后续双方发生矛盾,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后,劳动仲裁机构直接认定双方已经变更为合伙承包关系,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双方依旧属于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被告 B 抗辩:虽然合伙协议没有签字,但劳动者实际按合伙模式对账结算、自主分配团队收入,已经实际履行合伙协议,双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合伙关系,不存在劳动法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应支付工资、经济补偿。
代理律师围绕劳动关系 “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 核心要件,整理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钉钉考勤排班记录、公司发布的员工薪酬方案、法定代表人保底承诺、工作交接记录、被迫解除通知等全套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案涉合伙协议是公司单方拟定,没有劳动者签字,未形成合伙合意;虽然报酬计算方式调整,但劳动者依旧接受单位考勤排班管理;厂房、设备、客户资源全部由公司提供,公司还作出收入保底承诺,不满足合伙 “共担经营风险” 的特征,本案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劳动用工,报酬结算规则改变不等于法律关系变更。
一审法院采纳代理观点,认定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支持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 B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代理律师继续坚持上述代理逻辑,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决结果。
二、案件总结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推行所谓工位合伙模式,试图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合伙承包关系,仲裁阶段劳动者全部诉求被驳回。经律师代理一审、二审,法院穿透协议形式,认定本案 “名为合伙、实为劳动用工”,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二审维持原判,劳动者维权获得成功。
三、律师价值
1.穿透外观形式,抓住劳动关系从属性裁判核心
面对用人单位以 “合伙协议、合伙结算” 否定劳动关系的抗辩,没有局限于协议名称,紧扣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区分 “薪酬结算方式变化” 和 “法律关系变更”,论证仅有报酬模式调整不能消灭劳动关系,该说理得到一、二审法院采信。
2.系统梳理碎片化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整合微信沟通记录、考勤排班、公司内部文件、法定代表人保底承诺、离职交接材料,用以证明劳动者仍受单位管理、单位提供全部生产资料、不存在合伙共担风险,反驳对方 “实际履行合伙” 的主张,扭转仲裁阶段的不利局面。
3.精准辨析合伙成立要件,否定事实合伙的抗辩
向法庭阐明合伙关系成立需要双方达成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意;案涉合伙文件由公司单方制作,劳动者并未签字,不能仅凭按该方案算钱就推定成立合伙关系,击破用人单位主要抗辩理由。
4.全流程代理,仲裁失利后代理一审、二审持续维权
仲裁全部败诉,代理律师接手后重新组织诉讼思路,一审取得胜诉,二审继续应诉抗辩,巩固胜诉结果。同时向当事人做合规提示:遇到单位要求签署合伙、承包类文件,务必谨慎签字;即便只是调整提成结算,不等于变成合伙人。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用人单位用合伙协议、工位承包、内部合作等名义,规避劳动法义务,否定劳动关系;
2.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改用合伙 / 承包模式继续用工,发生欠薪、离职补偿纠纷;
3. 仲裁认定属于合伙关系,驳回劳动者诉求,需要向法院起诉维权;
4. 员工享有一定团队分配权限,但仍然接受单位考勤、排班管理,发生劳动争议;
5. 单位提供生产设备、场地、客户资源,员工只提供劳动,被主张为合伙而非劳动关系。
服务指引
法律提示:不要仅凭 “合伙、承包” 的文件名称判断法律关系,法院会结合是否存在管理从属、谁提供生产资料、是否共担经营风险综合实质判断。
如果遇到单位推行合伙承包模式,拒绝发放工资、拒绝承担经济补偿,应当完整保存考勤、聊天记录、薪酬结算文件,及时咨询劳动法律师,评估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制定维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