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原告代理人:付明国律师 被告代理人:某某
原被告达成口头承揽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规格,为被告完成零部件加工工作。原告按要求完成加工任务后,分批次向被告交付加工成品。被告收货后仅支付部分加工费用,以加工产品存在瑕疵、双方未完成对账核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承揽报酬。原告多次上门、微信沟通催要余款,均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付明国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加工款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办案经过
当事人委托付明国律师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书面承揽合同,没有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据,仅有部分送货回执、微信沟通记录,被告当庭极有可能否认部分收货事实,案件举证压力很大。接受委托之后,付明国律师将当事人手头碎片化资料逐一梳理,指导当事人整理全部送货凭证、交货沟通记录、往期付款流水,收集产品交付、被告投入生产使用的相关佐证材料,把零散证据串联成完整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会提出的产品质量瑕疵抗辩,律师检索承揽合同相关裁判规则,厘清定作人质量异议的举证义务,做好全套庭审预案。立案后按时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案件争议焦点。开庭审理阶段,付明国律师围绕承揽关系成立、加工物交付事实、价款计算依据开展法庭调查,针对被告的各项抗辩理由逐项进行质证反驳,就举证责任分配、逾期利息计算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后,律师整理提交书面代理词,进一步强化我方诉讼观点,辅助法庭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全力维护承揽人的合法债权。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判令被告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剩余承揽加工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完成加工、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被告接收加工物并且投入使用,应当履行报酬给付义务。被告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