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1月18日,申请人刘XX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软件实施管培生。2020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月工资为六千五百元,并签订了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任职期间,某公司未支付刘XX2021年6月及8月至12月的工资,亦未支付相关奖金及报销款。因某公司拖欠工资,刘XX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邮件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刘XX在刘国瑜等律师的协助下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9万元、奖金4200余元、经济补偿1.7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500余元、竞业限制补偿及报销款2100余元,同时要求开具离职证明。某公司辩称工资已结清,奖金属自主决定事项,且未通知启动竞业限制,拒绝支付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刘XX的劳动报酬,以及刘XX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第三,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生效及补偿金标准;第四,刘XX主张的奖金及报销款是否有事实依据。某公司经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结合刘XX提交的银行流水、邮件截图等证据,仲裁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因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刘XX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某公司支付刘XX2021年6月及8月至12月期间劳动报酬3.6万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万余元;支付2021年度4天带薪年休假工资2300余元;为刘XX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驳回刘XX关于奖金、报销款及竞业限制补偿等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