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9年及2012年,某水务公司分别与某村委会及某堡村委会签订《供水合同》,约定由某水务公司提供生活用水,按水表计量结算水费。合同履行期间,某水务公司依约供水,但某村委会自2016年7月起拖欠水费。某水务公司曾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支持了部分期间的水费及违约金。对于前案判决后新产生的水费,某水务公司在本案中再次起诉。经核算,截至2023年2月8日,某村委会共欠缴水费118万余元。审理中,某水务公司明确诉请,要求支付水费118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某村委会辩称,书面合同已期满终止,原告强行供水损失应自行承担,且其作为基层群众组织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书面合同期满后,双方供用水合同关系是否继续有效,原告供水是否属于强行交易;二是某村委会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水费及违约金,违约金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三是某堡村并入某村委会后,相关水费债务的承担主体及支付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虽后期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某水务公司持续履行供水义务,某村委会予以接受,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支付水费。某堡村已并入某村委会,其债务应由某村委会继受。关于违约金,因原告未证明催款通知已送达,法院酌情支持自起诉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水务公司支付欠缴水费11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某水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某村委会承担七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