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梁X承租房屋拟开设酒店,与被告某建设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借款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承包装修工程,总价600万元;某建筑劳务公司出借150万元专项用于该工程。原告按某建设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向朱X、关X、马X共计支付450万元。后因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依约出借150万元,某建设公司中途停工并撤场。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1万余元,并要求朱X、关X、马X在收款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某建设公司则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3.4万余元。刘国瑜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某建筑劳务公司及朱X的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建筑劳务公司及朱X是否应当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某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出借义务导致工程停工,且朱X等人实际收取了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建设公司则主张停工系原告未足额付款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中途停工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3.4万元;原告应支付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53.4万余元。关于某建筑劳务公司,法院认定《借款协议》的借款人为原告及其配偶,与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在本案中向其主张责任属于主体不适格。关于朱X等人,法院认定其仅为某建设公司的委托收款人,并非合同相对方。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合同,某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23.4万元,原告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53.4万余元,并依法驳回原告对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起诉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