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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律师刘国瑜律师代理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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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关系界定能力与出色的抗辩策略。面对原告要求某建筑劳务公司及朱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刘律师敏锐指出《借款协议》属民间借贷纠纷,与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成功论证原告对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同时,刘律师通过梳理付款委托书等证据,证明朱某仅为委托收款人而非合同相对方。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己方当事人的起诉,成功阻断当事人的连带赔偿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梁X承租房屋拟开设酒店,与被告某建设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借款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承包装修工程,总价600万元;某建筑劳务公司出借150万元专项用于该工程。原告按某建设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向朱X、关X、马X共计支付450万元。后因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依约出借150万元,某建设公司中途停工并撤场。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1万余元,并要求朱X、关X、马X在收款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某建设公司则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3.4万余元。刘国瑜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某建筑劳务公司及朱X的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建筑劳务公司及朱X是否应当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某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出借义务导致工程停工,且朱X等人实际收取了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建设公司则主张停工系原告未足额付款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中途停工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3.4万元;原告应支付某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53.4万余元。关于某建筑劳务公司,法院认定《借款协议》的借款人为原告及其配偶,与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在本案中向其主张责任属于主体不适格。关于朱X等人,法院认定其仅为某建设公司的委托收款人,并非合同相对方。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合同,某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23.4万元,原告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53.4万余元,并依法驳回原告对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起诉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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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瑜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功底扎实;曾在某央企担任法务,具备丰富的企业合规经验;现为北京桦天(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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